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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请求权,也称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了排除或预防妨害,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①传统民法规定物权请求权的内容有三项:返还请求权、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预防请求权,其中后两项请求权合称保全请求权。我国现行法未明确规定物权请求权制度,但学者认为,《民法通则》还是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基本内容,包括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其中,排除妨碍请求权与传统民法中的除去妨害请求权一致,消除危险请求权与妨害预防请求权一致,返还财产请求权则与传统名称相同。② 物权请求权是大陆法系民法特有的一项物权保护制度。英美法系虽不乏对财产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但英美法对财产权利的保护主要是通过侵权行为法来完成的。大陆法系对物权的保护,则是通过物权法和债权法共同完成的,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当物权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之虞时,物权人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使物权恢复圆满状态;根据债权法的规定,当物权受侵害时,权利人可行使侵权责任、不当得利等请求权,使所受损失得到有效填补。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虽同为请求权,但两者在性质上有着十分明确的区别:物权请求权是在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以恢复物权的完满状态为目的提出的请求权,它是一种典型的从物权的排他性、绝对性衍生而来的防卫性的请求权。它对所要维护的物权有着完全的辅助性和附从性,其产生和行使只是为了维护物权的完满。③所以,物权请求权是由物权所派生的附属性权利,权利人享有物权时就自然享有物权请求权。而债权请求权则一般是要求对方为给付,也只有在对方当事人为给付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才能得到实现,故债权请求权,是一种典型的索求性请求权、进取性请求权。同时,债权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财产权利,它可以独立地进入交易体制流通。④因此,物权请求权是一项防卫性请求权,具有附属性的特点;债权请求权则是一项进取性的请求权,具有独立性的特点。物权请求权和债权请求权共同构筑了对物权的完整的保护体系。 传统民法上,物权请求权是用来保护物权的请求权。民法上的“物”一般是指有体物,且能为人力所支配,并能满足社会生产生活的需要。但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物”的外延不断扩大,电、气、热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如能被人力支配则可称为“物”。占据一定位置的空间,如具备独立经济价值和排他的支配权,也可称为“物”。可见,现代民法上的“物”已经突破了传统的有体物的范畴。“物”虽然不要求一定为有体物,但应解释为不包括权利。⑤我国民法未明确“物”的概念,对作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的“物”一般以财产代替。凡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均可构成财产,财产又可分为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其中有形财产主要是传统民法上的“物”,无形财产主要是权利。如上所述,我国现行法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具体内容,因此,如果有形财产被侵害,权利人可自行选择运用物权请求权或债权请求权来维护合法权利。但“物”不包括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属于权利的范畴,物权请求权可否适用于对著作权的保护?笔者认为,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性质上存在差异,两者在对物权保护的功能上的差异也是明显的。物权请求权应当适用于对著作权的保护,否则,著作权将只受债权请求权的保护,法律对其的保护是不完备的。虽然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物权尤其是所有权为中心的制度。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物权请求权的适用范围有扩张的趋势。一些已经物权化的债权,如不动产租赁权,也可适用物权请求权。对此,有学者认为,凡属支配权性质之权利,均具有与物上请求权相类似之请求权。⑦我国民法之上对人格利益及以支配权为内容的无体财产权和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手段,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传统民法上保护物权的特有手段,其实可以看作是物权请求权的扩张运用。⑧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作为一种绝对权,自产生之日起即应当享有物权请求权。确认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使得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体系更为完备,也有利于著作权人自由选择最有利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对著作权保护之实益 (1)、行使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有利于减轻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而生,与物权共命运,随物权发生、转移、消灭而进行相应变动。物权请求权是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被侵害时进行自我保护的一种手段,也就是说是物权的一项作用。⑥因而物权请求权的行使不以过错为要件。而在侵权请求权,过错是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不当得利请求权,过错虽不是构成要件,但过错与否决定了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因此,行使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可以减轻著作权人的举证责任,使著作权人在债权请求权以外增加了维护权利的一条有效途径。 (2)、物权请求权不受消灭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附属于物权,与物权同在,不因时效而消灭,而债权请求权如不及时行使将罹于消灭时效。因此,确认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对于维护著作权人的利益有非常实际的意义。即使著作权人因怠于行使债权请求权而罹于消灭时效,其仍可通过行使物权请求权使权利恢复圆满状态。 (3)、物权请求权对物权的保护更及时,而且行使方式也较简单。权利人在物权受到妨害或可能受到妨害时即可提出针对妨害的保护性请求权,不必等到侵害造成实际损害后才可行使,而且可通过自力请求达到保护的目的。而债权请求权则是在发生实际的损害结果以后才得以行使的补救性请求权,且一般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债权请求权的行使,要求具备一定的后果,如侵权请求权要求发生损害,不当得利要求不当得利人获利而导致权利人受损。因此,确认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对著作权的保护更及时,行使也更方便。 (4)、行使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将使著作权侵权的归责原则更明晰,使著作权法与侵权行为法对著作权的保护衔接更和谐。笔者认为,过错责任原则是侵权行为法的一般归责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作为特殊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民法通则》及《著作权法》均未将侵犯著作权作为特殊侵权行为加以规定,也未明确侵犯著作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因此,对侵犯著作权的的侵权行为目前仍应坚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正如学者所指,著作权侵权有其特殊性,在很多场合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将使著作权人承担过重的举证责任,导致承担不利的后果。对此,笔者认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将使这一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当著作权人行使侵权请求权时,其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当著作权人行使物权请求权时,则无须证明侵权人的过错。 二、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种类 物权请求权是由一系列具体权利组合而成的权利,《民法通则》规定了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财产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那么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应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笔者认为,根据著作权的特点,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主要包括除去妨害请求权、妨害防止请求权及损害赔偿请求权。著作权包括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以保护财产权利为主的请求权,主要适用于著作财产权。著作财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与有形财产在法律保护上有显著不同。著作财产权与有形财产的不同之处在于物权人对有形财产的支配是一种现实支配,著作权人对著作财产权的支配是一种观念支配。有形财产的物权请求权是以保护物权人对有形财产的现实支配为核心的,而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则以保护权利人对著作财产权的观念支配为核心。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笔者认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该是损害赔偿请求权,即非法侵犯著作财产权的人应该赔偿著作权人的损失,以使著作权人对著作权的支配恢复到圆满的状态。应该指出的是,这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一种物权保护手段,性质上属于物权请求权,与作为债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构成要件上是不一致的。物权请求权仅要求权利人受有损害,而不要求侵害人主观上有过错。对此,有关司法解释予以了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物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此处的停止侵权即为物权请求权性质的除去妨害请求权,而返还侵权所得利润则为物权请求权性质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此外,法律还明确规定了著作权妨害防止请求权。《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利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根据该条规定,当著作权面临被侵犯的可能时,权利人可预先排除妨害,因此,该权利属于物权请求权性质的妨害防止请求权。 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权利人范围 物权请求权作为一种物权在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的自我保护手段,要求权利人对其财产权利的享有具有排他性。因此,判断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也应当坚持这一原则。笔者认为,可以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有:作者,包括自然人作者和视作作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作者以外依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包括受让著作权人、继承著作权人和通过签定转让、授权许可合同等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等。其中,对于通过签定转让合同和授权许可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是否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享有的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具有何种对抗力,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分析判断:通过转让合同取得著作财产权的受让人,其在转让有效期内对转让取得的一项或几项著作财产权享有排他性的支配权,因而也当然享有与此一项或几项著作财产权相对应的著作权物权请求权,该请求权可对抗包括作者等原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通过许可使用取得著作财产权的被许可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应根据许可使用的类别区别对待。普通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仅享有使用的权利,对妨碍其使用的行为可主张物权请求权,除此之外不享有其他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排他使用许可的使用权带有所有权的性质,被许可人享有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并可对抗除许可其使用的著作权人以外的任何人。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的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可对抗包括原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此外,与著作权有关的邻接权的权利人如对其邻接权享有排他的支配性权利,也可以援用著作权物权请求权来保护其权利。有疑问的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否能成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主体。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活动。”因此,笔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授权的范围内,能够成为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主体。总之,判断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人范围及其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对抗力,应当根据著作权人及相关著作邻接权人对其享有的财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及排他性范围来确定。当然,应该明确,著作权物权请求权应当受著作权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的限制,对合理使用及符合法定使用条件的人,著作权人不能主张著作权物权请求权。 四、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法律对著作权的保护是一个完整的体系,著作权人可自由选择侵权请求权、违约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及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有些场合,可能会出现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竞合的问题。 (1)、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 当侵权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时,产生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竞合。著作权或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权利人可自由选择行使何种请求权维护自己的权利。当然,如果行为人无过错,则不产生两者竞合的问题。 (2)、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竞合 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行使权利时,如超出合同约定的范围复制、发行有关作品,可构成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违约请求权竞合。即使违约请求权因怠于行使而罹于消灭时效,也不妨碍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3)、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竞合 当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被许可人因复制、发行、表演、改编、翻译而获得的部分利益即失去法律依据,应构成不当得利,此时即产生著作权物权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的竞合,应由著作权人择一行使。即使不当得利请求权因怠于行使而罹于消灭时效,仍不妨碍著作权物权请求权的行使。
(作者单位: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文献: ①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89页。 ②同上,第92页。 ③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负责人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第197页。 ④同上,第197页。 ⑤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⑥同上,第97页。 ⑦谢在全著:《民法物权论》上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0页。 ⑧粱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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